山西省总工会文件
晋工发〔2017〕73号
山西省总工会
关于评比表彰奖励标准的具体规定
(2017年10月13日)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规范全省工会组织奖励行为,使工会经费更好地服务中心、服务职工、服务基层、服务工会工作,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和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经批准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保留的评比表彰项目,现就工会组织评比表彰奖励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一、工会组织评比表彰奖励标准
(一)劳动竞赛和职工经济技术创新。
基层工会根据各自的中心工作开展的群众性劳动竞赛和职工经济技术创新活动,对活动中涌现出来的模范集体和个人,“五小”竞赛优秀项目带头人,业务技能比赛前六名选手,职工教育活动中的优秀学员(包括自学)等,应当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各单位制定并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
县以上各级工会(劳动竞赛委员会)开展的年度“五一”表彰及日常记功表彰活动,应对“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及立功人员给予物质奖励。省级“五一劳动奖章”奖励标准为3000元/人,个人一等功奖励标准为2000元/人、二等功1500元/人、三等功1000元/人,市县级奖励标准由各级工会研究确定。
县以上各级工会组织开展的“五小”竞赛活动,对创造20万元以上经济效益或具有重大实用价值(专利)的优秀创新成果应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省总工会奖励标准为一等奖10000元、二等奖8000元、三等奖5000元,市县级工会奖励标准由各级工会研究确定。
县以上各级工会举办的业务技能比赛,应对比赛前六名获奖选手(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予以精神和物质奖励,省级竞赛奖励标准为一等奖2000元/人、二等奖1500元/人、三等奖1000元/人,市县级竞赛奖励标准由各级工会研究确定。
县以上各级工会应对职工教育活动中涌现出的优秀学员(包括自学)予以精神和物质奖励,省总工会奖励标准为2000元/人,市县级工会奖励标准由各级工会研究确定。
县以上各级工会命名的劳模(职工、大师)创新工作室,省市县三级工会可分别按不低于5万元、3万元、1万元标准给予工作经费补助。
县以上各级工会组织开展的“安康杯”竞赛,可对获奖标兵集体和个人予以精神和物质奖励,省级竞赛奖励标准标兵单位10000元、标兵个人3000元/人,市县级竞赛奖励标准由各级工会研究确定。
(二)工会组织建设。
基层工会可对优秀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予以精神和物质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各基层工会集体研究决定。
县以上各级工会可对职工之家建设竞赛中工作突出的五星级工会、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优秀工会工作者、优秀工会积极分子、职工之友予以精神和物质奖励。省总工会奖励标准为五星级工会、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先进县工会10000元,优秀工会工作者、优秀工会积极分子、职工之友、优秀县工会主席2000元/人,十佳县工会200000元、十佳乡镇(街道)工会100000元、十佳基层工会50000元,十佳县工会主席、十佳乡镇(街道)工会主席、十佳基层工会主席3000元/人,市县级工会奖励标准由各级工会研究确定。
(三)工会业务建设。
县以上各级工会可对“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标兵集体”、“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标兵个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卫士”、“职工职业道德建设标兵集体”、“职工职业道德建设标兵个人”、“五一巾帼标兵岗”、“五一巾帼标兵”、“山西省十大杰出女职工”、“山西省十大杰出女子班组”等工会业务建设标兵集体和个人予以精神和物质奖励。省总工会奖励标准为标兵集体10000元、标兵个人3000元/人,市县级工会奖励标准由各级工会研究确定。
二、适用范围及要求
(一)本《规定》是对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经批准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保留的评比表彰项目奖励标准的具体规定,县以上各级工会可根据各地、各产业实际,参照制定不高于省总的具体奖励标准。
(二)本《规定》中的工作经费补助,可用于设施设备材料购置、工作条件改善及工作人员误餐加班等方面的补贴补助(补贴补助标准按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执行)。给予单位(集体)的奖励,10000元以下的(含10000元),可全部作为奖励资金,10000元以上的,可按30%的比例提取奖励资金,按贡献大小,向有关人员发放奖金,具体奖励分配办法由受奖单位工会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三)本《规定》核定标准为上(下)限标准,各级工会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经费“八不准”规定;严格执行工会经费预算。严禁将工会经费用于服务职工群众和开展工会活动以外的支出;严禁购买明令禁止的物品;严禁到明令禁止的地方组织工会活动;严禁滥发津补贴、奖金及组织公款旅游等。
(四)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此件发至全省各级工会)
山西省总工会办公室
2017年10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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